叶佩林张倏越赵银熙
还没有满11周岁的玲玲(化名)和同学在学校楼道里做游戏时不慎摔伤,造成鼻骨软组织损伤、鼻骨和右侧上颌窦额突骨折。因后续治疗费较大,玲玲的父母起诉学校要求承担经济损失。近日,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,最终依法判决学校担责60%,玲玲自己担责40%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。
孩子摔伤父母索赔
玲玲是绵阳市游仙区某镇小学的一名寄宿制学生。2015年11月18日早上8时20分,玲玲与同学在学校教学楼三楼的楼道里做游戏时不慎摔伤,经几家医院治疗后,最终诊断为鼻骨软组织损伤、鼻骨骨折、右侧上颌窦额突骨折。
2016年2月29日,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:玲玲的后续治疗在12岁前,因牙槽骨发育不完全,不能做“根管治疗”,只能做美容充填,这部分费用以现有票据为准,纳入后期赔偿;玲玲满16-18岁以后,后续“根管治疗”及“美容全冠修复费”两项合计约为4万元。
玲玲的父母觉得费用太高无力承受,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,于2017年5月将学校起诉到法院,索赔经济损失以及后续医疗费等共计47100余元。
校方辩称不应担责
此案在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时,校方称:学校在各楼道内张贴了明显的标志,要求学生不得推搡及跑跳,《小学生一日特规》也规定“不准在楼道中跑跳,不高声喧哗,不准在楼梯走廊上做游戏”,班主任老师每周都会进行安全教育,严禁学生在楼道里打闹追逐。每学期学校都会在开学会上进行安全教育,并制定计划,落实负责人。
教学楼每个楼层还有值班老师值守,事发前老师也曾制止过学生不安全的游戏行为,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和教育职责,校方无过错。
另外,玲玲摔倒受伤,是因其他同学推搡,加上自己在楼道里违规做游戏所致,应由其他学生和玲玲本人承担责任,学校不应承担责任。
法院判决学校有错
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在被告学校就读的学生,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限于就读学生的认知能力、理解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,较之一般的教育机构,学校在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上负有更多的职责和义务。校方在教学楼各楼层并未安装监控设施,无法对学生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管和及时制止,校方虽称有值班老师值守、事发前老师也曾制止过学生不安全的游戏行为,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,参与游戏的学生所书写的自述材料中,也未显示有值班老师事发前曾予以制止。校方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应当承担责任。
同时,法院认为,教育机构在平时的教育工作中,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、管理职责,但鉴于未成年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、接受教育及管理的程度较差,以及教育机构本身力量的局限性,过于苛刻的教育管理职责评判也不利于教育工作的开展。原告玲玲已年满10周岁,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,其对事故的发生自身亦负有一定过错,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。
最终,法院认定玲玲的损失合计46600余元。权衡过错程度,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玲玲担责40%,被告校方担责60%赔偿27900余元。法庭宣判后,原、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。目前,判决已生效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