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虐待被监护人这对夫妻遭起!
www.hqncxys.com 】 【 2018-05-31 09:31 】 【来源: 四川法制报】

  省高院发布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

  虐待被监护人这对夫妻遭起!



  因长期殴打、摧残监护的未成年人,致其全身多处损伤,江油一对夫妻被法院判刑。昨(30)日,省高院召开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,会议通报了包括上述案例在内的5起典型案例。

  ▶案例一

  拐骗贩卖3名儿童主犯获刑15年

  2014年4月7日至6月16日,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将3名被害儿童拐骗至达州市,并通过王某乙、胡某某等人协助带往广东省汕头市,由张某甲、张某乙帮忙联系买家,分别以人民币95000元到100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被害儿童出卖。5名被告人分得赃款7000元到179000元不等。

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5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,拐骗、贩卖、中转、接送儿童,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。最终,主犯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0元;其余4名从犯获6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
  典型意义:此类案件往往系团伙作案,被拐儿童家庭与收买地距离远,手段隐蔽,打击难度大。学校和家长应当提高防拐骗意识,多教育儿童防拐骗相关知识,寻找儿童未果应及时报警。

  ▶案例二

  引诱幼女致其怀孕男子构成强奸

  2017年3月,被告人杨某通过QQ添加12岁的女生赵某甲为好友,在明知其只有12岁的情况下仍向其发送骚扰信息予以引诱,并与赵某甲发生性关系,致其怀孕。2017年7月11日,被害人赵某甲在医院做引产手术。经DNA鉴定,杨某系赵某甲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。

  2017年3月,杨某与14岁女生赵某乙加为微信好友,此后,杨某多次向其发送骚扰信息。2017年4月23日,杨某驾车将赵某乙带到偏僻土路上,在其汽车上强行与赵某乙发生性关系。

  2017年4月22日,杨某邀请其16岁的QQ好友曾某到其所住地方玩耍。杨某驾车接曾某来到偏僻处,强行猥亵曾某,因曾某反抗,杨某未能进一步侵犯曾某。

  法院经审理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3年,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。判令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各项经济损失。

  典型意义: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占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比例高,此类案件往往是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父母疏于监护,留守儿童跟随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居住,甚至寄宿在被告人家中等可乘之机施行犯罪。同时,被告人常单独作案,具有较强的隐蔽性,往往造成恶劣后果。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与防性侵教育。

  ▶案例三

  长期摧残被监护人夫妻双双获刑

  2012年2月至案发,被告人李某某、安某甲采取殴打、侮辱、捆绑等手段,长期、多次对其监护的未成年人安某乙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、折磨。经鉴定,安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。2015年11月13日,安某乙亲属发现其伤情报案。法院审理发现,安某乙父母双亡,2011年1月由当地村委会指定安某甲、李某某作为安某乙的监护人,照顾安某乙的生活。

  法院经审理,以虐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、安某甲有期徒刑1年9个月。

  典型意义:现实中个别监护人出于极端情绪,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行为。此类案件因发生于家庭内,具有较大隐蔽性。指定监护工作,需要相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多走访、多观察,定期给予评估,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伤害。

  ▶案例四

  专抢在校学生未成年人构成犯罪

  2016年6月19日,被告人刘某某与13岁的牟某甲,邀约另外两名未成年人共同抢劫在校学生。当日晚,4人在泸州市纳溪区分别抢走3名未成年学生的手机及少量现金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,已构成抢劫罪。因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,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被害人被抢手机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但被告人刘某某实施抢劫的对象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

  最终,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,并处罚金4000元。

  典型意义:本案系未成年人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。此类案件以侵犯财产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为主。今后应提高未成年人防范外来侵害的意识和能力,加强法治教育,增强未成年人守法意识。

  ▶案例五

  性侵培训学员公司负责人入狱

  2016年6月,被告人谭某开办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并任负责人。公司对外招收学员进行拓展培训等业务,对未成年学员实行全封闭、半军事化管理。2017年5月至6月,谭某利用对未成年学员强制管理的身份,将学员潘某某、中某某带出特训营,采用胁迫手段,先后与两人发生性关系。中某某不堪忍受,通过与其亲属联系并告知被侵害一事,谭某获悉后殴打中某某致其轻微伤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谭某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及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,应从重处罚,遂以强奸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8年,判令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,禁止谭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4年内从事未成年人培训工作。

  典型意义:被告人利用封闭培训和从属关系,性侵未成年学员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的管理,家长应及时了解未成年人学习培训情况。在收到孩子的信息反馈后,及时处置或报警,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

编辑:余雪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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